取消船舶進出港簽證及海事監管模式改革實施方案
改革方案以便利運輸、強化監管為宗旨,以實施船舶進出港報告制度為基礎,以實施信用管理為依托,以加強現場監督管理為保障,通過海事監管力量的優化配置和海事信息化建設成果的運用,推進海事監管模式轉型升級。
方案共涉及以下九大方面工作:
(一)制定《船舶安全監督規則》。
加快推進《船舶安全監督規則》的制定工作,力爭與取消船舶簽證工作同步實施,建立船舶進出港報告制度,實施船舶誠信管理制度。此外同步對《海上交通安全法》、《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》、《內河海事行政處罰規定》、《船舶簽證管理規則》、《船舶安全檢查規則》等一系列法律法規進行修訂完善,建立相關配套法律制度。
(二)實施船舶進出港報告制度。
船舶進出港簽證取消后,取消海事人員的審批環節,改為系統自動信息收妥確認,直接由船舶電子簽證改為船舶報告制。
考慮到內河水域海事管理機構的信息化水平實際狀況,內河船舶報告制度分兩步實施:逐步對內河干線船舶實施簡易的船舶進出港報告,通過互聯網、手機、傳真或者船載AIS設備等實現船舶進出港信息的遠程報送。同時加快內河船舶信息化建設工作,完善相關措施,盡快推行與海船一致的船舶進出港報告制度。省級地方海事機構管轄的四級高等級航道以外的支流,自行制定切合實際的船舶進出港報告制度。
短途固定航線船舶可以視情采取定期船舶報告制,一天至少報告一次。
(三)強化船舶現場監督檢查。
進一步規范針對船舶技術條件和安全狀況的船舶安全檢查,建立統一規范的船舶現場監督機制,確定科學合理的選船機制,明確開展船舶現場監督的條件、內容、范圍、方式、頻次、執法標準等。對于四類重點監管船舶、重點跟蹤船舶、未進行進出港報告的船舶等,增加船舶現場監督頻次、擴大現場監督范圍。
(四)推行船舶誠信管理。
建立船舶信用評價體系,定期公布評價結果,并根據評價結果對船舶實施分類分級管理。船舶綜合質量管理與現行的誠信船舶和重點跟蹤船舶管理相銜接,根據分級分類結果對不同船舶實施有針對性的監管措施。
(五)落實企業責任主體。
切實落實企業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,建立船舶開航前自查制度,按規定格式做好記錄。海事管理機構執行監督檢查時將船舶自查情況作為重要內容之一。
(六)建設船舶動態信息保障系統。
實現船舶動態全程監控。通過已建設的AIS岸基網絡和船臺設備的廣泛配備和AIS公眾服務平臺等,實現對船舶位置的全程連續監控。建立完善的全國統一共享數據庫。加快內河船員管理與服務系統的建設應用,實現業務系統的統一應用和數據的匯聚集中,形成全國統一的共享數據庫。推進海事業務系統的建設應用。完善船舶動態管理等信息系統,通過AIS、VTS等動態監控信息和船舶進出港報告制信息的綜合應用,合理確定重點監管目標,提高現場執法的針對性,加強事中事后監管。
(七)強化現場執法力量。
(八)優化規費征收機制。
引入委托收款、擴大定期結算、推進遠程支付,擴大港口建設費代收范圍,探索船舶港務費代收機制,充分發揮港口經營人和代理人的信息資源優勢,將規費稽查融入船舶監督檢查,節省海事執法資源,盡力減少規費的逃繳、漏繳。
(九)推進內河海事管理協同發展。
推進船舶動態管理系統在內河海事管理機構的廣泛應用,暢通航行通告等海事信息發布機制。強化涉水部門的聯動,建立多部門聯動機制,主動協調相關管理部門,加強信息化合作,切實做好現場監督檢查工作。
取消船舶進出港簽證,轉變海事監管模式,是中國海事局響應黨的“十八大”提出的“簡政放權,建設職能科學、結構優化、廉潔高效、人民滿意的服務型政府”要求的重要舉措,也將大大便利船舶進出港口,加快船舶周轉;也將提高海事服務和監管能力水平,促進海事由靜態監管向動態監管、由事前監管向事中事后監管的轉變,引導航運業界回歸安全本源,傳遞“自覺守法,高效便民”的理念,實現科學的海事監管。
來源:寧波海事局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