皖價費[2014]140號
省交通運輸廳,各市物價局、財政局:
根據《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建立省級涉企收費清單制度的通知》(皖政辦〔2014〕21號)精神,為進一步減輕企業負擔,決定降低我省船舶及船用產品設施檢驗收費標準,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:
一、我省船舶檢驗機構收取的船舶及船用產品設施檢驗費,按照《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關于發布船舶及船用產品檢驗計費標準的通知》(計價費〔1998〕800號)規定執行,其中船舶檢驗費“K”值按國家規定的低限0.45執行。
二、收費單位應及時到當地價格主管部門辦理《收費許可證》變更手續,實行亮證收費。嚴格執行收費公示制度,通過公示欄、公示牌等方式公布收費依據文件、收費項目、收費標準、收費范圍以及價格主管部門的投訴舉報電話12358等。收費單位應主動接受物價、財政、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。
三、收取的船舶及船用產品設施檢驗費,使用省財政廳統一印制的政府非稅收入票據。收入全額繳入省級國庫,納入省級財政預算管理。繳庫時,列“政府收支分類科目”103044218“船舶及船用產品設施檢驗費”。
四、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執行。安徽省物價局《轉發國家物價局〈關于調整船舶和船用產品檢驗收費標準〉的通知》(皖價費字〔1993〕135號)、安徽省物價局《轉發國家計委關于發布船舶和船用產品檢驗計費標準的通知》(皖價行費字〔1998〕214號)和安徽省物價局《關于船舶檢驗費適用“K”因素值的復函》(皖價行費字〔1998〕284號)同時廢止。
附件:《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關于發布船舶及船用產品檢驗計費標準的通知》(計價費〔1998〕800號)
安徽省物價局 安徽省財政廳
2014年11月19日
航運部史振超摘自安徽省船舶檢驗局